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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护花开 讲好“开学第一课”
时间:2023-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金色九月,秋风送爽。在这收获的季节,广大学生们带着美好的希望步入了新的学年,开始了人生新篇章。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学生防范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9月1日下午,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彩虹未检团队的检察官来到北京师范大学大连普兰店区附属学校,以预防学生性侵害为主题,为师生讲授了法治教育“开学第一课”。


法治课堂上,检察官以《预防性侵 守护花开》为题目,通过形象生动的卡通幻灯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同学们讲解了什么是性侵害、如何预防性侵害、遭遇性侵害怎么办以及性侵害相关犯罪等自护知识和法律知识。为增强普法教学效果,检察官以情景问答、游戏演示等方式与同学们进行互动交流,并播放动画片强化同学们预防性侵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学们认真聆听、积极参与、踊跃发言,分享自我保护小妙招,在遭遇危险如何自救上纷纷建言献策,课堂互动氛围十分浓厚,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提升了自我保护意识。

普法是最好的预防,预防是最好的保护。

近年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致力于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期待。2020年初,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辖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实际,依托彩虹未检团队,成立了由检察长任团长的“法治进校园”普法巡回宣讲团,为全区中小学生量身定做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治课堂。截至目前,宣讲团已讲授法治教育课200余场,受教育学生达3万余人次。2023年,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延伸“法治进校园”触角,与区教育局联合开展“课后四点半,法治来陪伴”的特色法治教育课,采取日常授课与重要时间节点专题宣讲相结合的方式,将法治课作为系统工程列入各学龄段课程表,切实将法治教育落实到日常教学。每学期开学伊始,普法巡回宣讲团必讲法治教育“开学第一课”,通过不断完善创新法治课程的授课形式,努力做到内容精彩丰富、形式喜闻乐见,让同学们愿意听、喜欢听,在欢快的气氛中让法治的种子在同学们的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下一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为指引,把“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作为未成年人检察的出发点,不断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守护他们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知识链接】

1.认识隐私部位

明确告诉孩子,背心和小裤衩遮住的地方都是隐私部位,隐私部位属于我们身体的小秘密,不许别人看、碰、触摸。

2.什么是儿童性侵害行为

加害者以暴力、胁迫、权威、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儿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儿童性侵害的主要形式

用手摸儿童身体隐私部位;

让儿童摸加害者身体的隐私部位,或者让儿童看加害者的隐私部位;

用他身体的生殖器或嘴巴接触儿童的隐私部位;

带儿童看有很多成人裸体镜头的电影或者视频。

4.如何预防性侵害

放学回家要结伴而行,不要一个人走夜路;

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者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独自在家不给陌生人开门;

小心熟人作案。

5.被性侵后怎么处理

保留证据(不要自行洗澡、整理东西;及时对衣物和身上的污渍取样、化验;保留通信信息比如手机短讯、通话记录等)

勇于披露(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再次或多次受侵害,及时向父母、老师报告)

及时报案(避免证据灭失,让父母带着自己去公安局报案,并将证据交给他们)

配合调查(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事情经过,实事求是,不做虚假证明

调整心态(停止自我谴责,自我贬低,必要的时候求助专业人士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彩虹”护花开 讲好“开学第一课”

  2024-07-19

金色九月,秋风送爽。在这收获的季节,广大学生们带着美好的希望步入了新的学年,开始了人生新篇章。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学生防范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9月1日下午,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彩虹未检团队的检察官来到北京师范大学大连普兰店区附属学校,以预防学生性侵害为主题,为师生讲授了法治教育“开学第一课”。


法治课堂上,检察官以《预防性侵 守护花开》为题目,通过形象生动的卡通幻灯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同学们讲解了什么是性侵害、如何预防性侵害、遭遇性侵害怎么办以及性侵害相关犯罪等自护知识和法律知识。为增强普法教学效果,检察官以情景问答、游戏演示等方式与同学们进行互动交流,并播放动画片强化同学们预防性侵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学们认真聆听、积极参与、踊跃发言,分享自我保护小妙招,在遭遇危险如何自救上纷纷建言献策,课堂互动氛围十分浓厚,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提升了自我保护意识。

普法是最好的预防,预防是最好的保护。

近年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致力于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期待。2020年初,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辖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实际,依托彩虹未检团队,成立了由检察长任团长的“法治进校园”普法巡回宣讲团,为全区中小学生量身定做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治课堂。截至目前,宣讲团已讲授法治教育课200余场,受教育学生达3万余人次。2023年,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延伸“法治进校园”触角,与区教育局联合开展“课后四点半,法治来陪伴”的特色法治教育课,采取日常授课与重要时间节点专题宣讲相结合的方式,将法治课作为系统工程列入各学龄段课程表,切实将法治教育落实到日常教学。每学期开学伊始,普法巡回宣讲团必讲法治教育“开学第一课”,通过不断完善创新法治课程的授课形式,努力做到内容精彩丰富、形式喜闻乐见,让同学们愿意听、喜欢听,在欢快的气氛中让法治的种子在同学们的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下一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为指引,把“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作为未成年人检察的出发点,不断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守护他们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知识链接】

1.认识隐私部位

明确告诉孩子,背心和小裤衩遮住的地方都是隐私部位,隐私部位属于我们身体的小秘密,不许别人看、碰、触摸。

2.什么是儿童性侵害行为

加害者以暴力、胁迫、权威、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儿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儿童性侵害的主要形式

用手摸儿童身体隐私部位;

让儿童摸加害者身体的隐私部位,或者让儿童看加害者的隐私部位;

用他身体的生殖器或嘴巴接触儿童的隐私部位;

带儿童看有很多成人裸体镜头的电影或者视频。

4.如何预防性侵害

放学回家要结伴而行,不要一个人走夜路;

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者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独自在家不给陌生人开门;

小心熟人作案。

5.被性侵后怎么处理

保留证据(不要自行洗澡、整理东西;及时对衣物和身上的污渍取样、化验;保留通信信息比如手机短讯、通话记录等)

勇于披露(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再次或多次受侵害,及时向父母、老师报告)

及时报案(避免证据灭失,让父母带着自己去公安局报案,并将证据交给他们)

配合调查(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事情经过,实事求是,不做虚假证明

调整心态(停止自我谴责,自我贬低,必要的时候求助专业人士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