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积极落实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司法理念,今年以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在轻罪案件中常规性使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强化行刑反向衔接、悔罪态度考察等教育、预防、惩戒性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在拟不起诉案件中的运用,并通过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方式,加大对被不起诉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
建立了被不起诉人“公益性服务”制度
针对部分被不起诉人认罪只是为了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处理结果,悔罪不真诚,容易再犯罪的实际,结合“两高一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普兰店检察院探索建立了被不起诉人“公益性服务”制度,被不起诉人若自愿承担补植复绿、交通服务、现身说法、社会服务等公益性劳动或者服务等,检察机关将委托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安排,并实施监督和评估,其劳动或者服务情况将作为其认罪认罚程度予以充分考量。今年以来,已经适用23人次,有效强化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引导,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完善了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程序
普兰店检察院在通过与区政府建立联动机制,促进府检联动、违法事实认定和刑事与行政证据认可的基础上,树立“人财并重”的办案理念,着力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保护。一是对拟决定不起诉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快速消除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二是进一步理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已建立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基础上,拓展适用“处罚保证金提存”。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需要对被不起诉人处以大额罚金行政处罚的案件,由行政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后,积极适用反向衔接处罚保证金提存,有效防止“不刑不罚”。今年以来,已成功办理该类案件28件,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单位和个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累计达160余万元。
强化了对被害人的司法救济
普兰店检察院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通过积极适用司法救助、民事支持起诉等司法救济措施,对受到侵害,家庭条件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和虽然被不起诉人已经尽力赔偿,但仍然不足以完全弥补损害的被害人,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已发放救助金6万余元,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对于部分不起诉后求偿权无法得到救济的被害人,由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在追索劳动报酬类、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类以及少数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如,在办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虽然对该案三名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经审查该案嫌疑人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支持该案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既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又避免引发当事人控告申诉。
优化了当事双方的矛盾纠纷化解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普兰店检察院始终强调“治理”与“治罪”并重,针对部分轻罪案件中,双方纠纷难以化解,心结难以解开的问题,将不起诉制度与公开训诫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刑罚性处置措施结合适用,让检察办案既有尺度,也有温度。如在办理一起涉宗教场所非法占地案件时,鉴于该宗教场所已实质化运行,遂在对该宗教场所历史变迁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宗教文化、宗教政策、生态保护等因素后,通过责令赔偿损失、公开训诫等非刑罚处置方式,化解宗教场所与附近村民矛盾纠纷,适时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刑事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针对宗教场所违规违法占地的类案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规范宗教场所审批、建设相关流程,引导宗教组织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发挥了专家听证的积极作用
对拟不起诉可能引起相关人员的强烈反映的疑难复杂案件,普兰店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通过邀请法学专家举行检察听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切实提升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如在办理的案涉接连发生的两起事故、三方当事人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因涉案三轮车无证无牌照驾驶与他车发生擦蹭后直接开走而认定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通过组织法学教授、法律专业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员举行公开听证,与会听证员一致认为不应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肇事后逃逸,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但对于具体责任划分意见不一致。基于案件审查期限届满,普兰店检察院决定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待三方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再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当事各方均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于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后的第二天分别送锦旗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影响力得到大幅度提升。
下一步,普兰店检察院将始终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运用好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及被害人权益保障措施,持续推动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让人民群众有更多途径感受到检察担当和检察作为。
为认真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积极落实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司法理念,今年以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在轻罪案件中常规性使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强化行刑反向衔接、悔罪态度考察等教育、预防、惩戒性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在拟不起诉案件中的运用,并通过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方式,加大对被不起诉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
建立了被不起诉人“公益性服务”制度
针对部分被不起诉人认罪只是为了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处理结果,悔罪不真诚,容易再犯罪的实际,结合“两高一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普兰店检察院探索建立了被不起诉人“公益性服务”制度,被不起诉人若自愿承担补植复绿、交通服务、现身说法、社会服务等公益性劳动或者服务等,检察机关将委托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安排,并实施监督和评估,其劳动或者服务情况将作为其认罪认罚程度予以充分考量。今年以来,已经适用23人次,有效强化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引导,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完善了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程序
普兰店检察院在通过与区政府建立联动机制,促进府检联动、违法事实认定和刑事与行政证据认可的基础上,树立“人财并重”的办案理念,着力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保护。一是对拟决定不起诉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快速消除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二是进一步理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已建立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基础上,拓展适用“处罚保证金提存”。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需要对被不起诉人处以大额罚金行政处罚的案件,由行政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后,积极适用反向衔接处罚保证金提存,有效防止“不刑不罚”。今年以来,已成功办理该类案件28件,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单位和个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累计达160余万元。
强化了对被害人的司法救济
普兰店检察院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通过积极适用司法救助、民事支持起诉等司法救济措施,对受到侵害,家庭条件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和虽然被不起诉人已经尽力赔偿,但仍然不足以完全弥补损害的被害人,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已发放救助金6万余元,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对于部分不起诉后求偿权无法得到救济的被害人,由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在追索劳动报酬类、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类以及少数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如,在办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虽然对该案三名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经审查该案嫌疑人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支持该案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既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又避免引发当事人控告申诉。
优化了当事双方的矛盾纠纷化解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普兰店检察院始终强调“治理”与“治罪”并重,针对部分轻罪案件中,双方纠纷难以化解,心结难以解开的问题,将不起诉制度与公开训诫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刑罚性处置措施结合适用,让检察办案既有尺度,也有温度。如在办理一起涉宗教场所非法占地案件时,鉴于该宗教场所已实质化运行,遂在对该宗教场所历史变迁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宗教文化、宗教政策、生态保护等因素后,通过责令赔偿损失、公开训诫等非刑罚处置方式,化解宗教场所与附近村民矛盾纠纷,适时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刑事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针对宗教场所违规违法占地的类案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规范宗教场所审批、建设相关流程,引导宗教组织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发挥了专家听证的积极作用
对拟不起诉可能引起相关人员的强烈反映的疑难复杂案件,普兰店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通过邀请法学专家举行检察听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切实提升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如在办理的案涉接连发生的两起事故、三方当事人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因涉案三轮车无证无牌照驾驶与他车发生擦蹭后直接开走而认定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通过组织法学教授、法律专业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员举行公开听证,与会听证员一致认为不应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肇事后逃逸,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但对于具体责任划分意见不一致。基于案件审查期限届满,普兰店检察院决定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待三方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再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当事各方均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于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后的第二天分别送锦旗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影响力得到大幅度提升。
下一步,普兰店检察院将始终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运用好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及被害人权益保障措施,持续推动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让人民群众有更多途径感受到检察担当和检察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