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不存在任何问题的社会,而应是一个有着解决问题、争端和矛盾的合理机制并运行良好的社会。“在人类社会之中没有矛盾是绝对不可能的,即使在和谐社会已经建立起来的情况下,矛盾依然会产生。社会矛盾的存在就其本身来说就是对于秩序的反动,就是秩序的破坏因素,任何秩序都是建立在矛盾被解决的基础上的。秩序不会一劳永逸,一个良好的秩序其实不是没有矛盾的秩序,而是一个有着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的秩序,和谐社会正是这样的秩序状态。”[1]
秉承这样的认识,在面对如何解决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时,我们就会拥有一个积极且乐观的心态,进而在社会治理创新这个时代新课题上下足功夫,以推动整个社会健康、文明、可持续地向前发展。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法治力量,检察机关必须有所作为,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行走在法治的轨道上,从而结出法治的硕果。
本文试图从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弊端分析入手,转而得出社会治理创新必须推行法治主导的结论,进而提出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些设想,与同仁商榷。
一、社会治理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必要选择
回首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所取得的成就,可谓举世瞩目。我国的GDP已上升到了世界第二,综合国力也有较大的提升;国家的面貌获得重大改观,城市建设突飞猛进;人民生活有了质的改善,许多地区早已实现了小康,等等。但另一方面,在感受物质生活的巨大进步的同时,许多人也越来越感到我们这个社会不那么安全了。一再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让人们忧心忡忡;各地屡发的医患纠纷事件让医患关系失去了应有的信任,人们的就医环境失去了安宁;各地频现的暴力强拆事件又让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保护面临着灭顶之灾;不时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在提醒我们,人们随时可能被这些身边的公共安全事故剥夺生命和健康;而高昂的教育、就业、医疗成本又让贫困家庭失去了改变命运的信心和希望;执法机关执法标准不一,社会各阶层分配不公,腐败的丛生等等问题似乎让人们对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失去了信心,等等。许多人不时发出追问,我们的社会到底怎么了?为什么越发展矛盾和问题越多?分析起来,这其中的原因或许错综复杂,但说到底,这其实是我们的整个社会治理出了问题,我们的这个社会已到了不得不进行社会治理纠偏的时候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大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涉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导致我国的社会治理依旧停留在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这种以行政管制为主的管理模式上,已经明显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主要弊端在于:一是封闭性;二是粗放性、低效性;三是随意性;四缺乏科学性,等等。以这样的缺乏公开、公正、透明性、科学性的社会治理模式,去应对今天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转型期或曰社会矛盾凸现期所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问题,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只能是无端浪费社会资源,增加管理成本,却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治理中的根本问题,反而会使矛盾越聚越多,社会危机越来越严重。
中央适时提出了社会治理创新的战略部署,为我们解决各类社会矛盾问题指明了方向。可以说,社会治理创新已经成为了当前和今后解决中国社会各类矛盾问题的不二选择。
二、社会治理创新应该是法治主导下的创新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社会治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广义上的社会治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治理。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治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广义上的社会治理则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2]
从当今世界发展的历史来看,任何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必然是社会治理发达的国家,而社会治理发达的国家又必然是法治国家。基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共识的背景,我们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就只能实行法治的主导,就是要在社会治理中突出法律法规的指引、规制、保障和制裁作用,讲究以公开、公正和公平的机制治理社会,杜绝信息封锁、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等等。对于传统的封闭性社会治理模式来说,法治主导下的社会治理模式就是创新。法律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最高规范,理应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主导性作用。通过持续的法律治理,我国的社会治理和建设就会逐渐行走在理性、健康、正确的轨道上。在法治的语境下探讨社会治理创新,才能使对社会治理创新的努力探索不再是一场纯粹的、不确定的、粗放式的政治运动,亦即法律规范的指引必须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常态,一切的探索才有意义。或许可以这么说,正是我们的社会治理长期以来缺乏法治的支撑,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才步履艰难吧。
法治主导下社会治理的特点:一是公开、公平、公正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治倡导管理规则(即法律法规等)的透明,而透明规则的治理能更好地获得公民社会的认同,能更好地平衡社会中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从而使社会治理中的对抗和抵触最大程度地减少,从而真正地实现社会公平。二是有效性。在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下,各利益主体均能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故该种模式的社会治理能代表最大程度的民意,会得到较好的执行。三是科学性、先进性。法治主导下的社会治理会最大程度地发扬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国民发展、创新的热情,提升全体国民的精神素质和道德水准,以致提振整个国家的软实力。
在步入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已经成为大多数社会组织和个体的主要追求,因此“绝大多数社会矛盾是利益性矛盾”[3],解决这些矛盾用行政强制的手段已经是行不通了,必须引入法律治理的方式去进行精细化的调处。
站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起点上,如今的中国社会必须尽快摒弃传统的管理模式,实现“小政府大社会”这种的法治主导下倡导社会自治的社会治理模式,让所有的公民都能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人,而不是被动的客体,这也是社会治理创新最基本的要求。
总之,社会治理创新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否则就不会超越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就不会有前途和希望的。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应然设想
在当前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发展阶段,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将会大量出现,许多社会矛盾将通过利益诉求或激进或平和的方式进入到司法领域,因而司法机关将面临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只能更加繁重。面对新的形势,作为国家对社会实施治理的重要司法力量,检察机关只有以社会治理创新为动力,推动各项检察职能充分地实现,才能最大程度地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才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作出历史性贡献。
回顾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可以称之为广义上的社会治理之一)方面的种种探索和实践,可以说总体上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离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许多时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发挥总是处在被动应对民意的境地,不能主动地对一些热点案件作出积极回应,甚至不能杜绝诸如佘祥林、赵作海们被刑讯逼供导致离奇冤案的出现,不能有效地治理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各类腐败甚至司法腐败,不能有效地应对信息时代的涉检网络民意,不能有效地介入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出自己关乎公平正义的声音。在人权及民生利益保护方面,我们也一直没有走出“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的怪圈。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应主动创新理念,及时摒弃就案办案、关门执法的陈旧思维,依托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充分发挥打击、预防、保护和保障的职能作用,为整个社会各层面的管理创新提供法治的保障。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只有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才能不突破法律的底线,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救济被损害的各方权益。否则,把握不住自身的法律定位别出心裁搞创新,只能是愈参与问题愈复杂,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成为众矢之的。
二是要敢于参与的原则。面对社会治理中热点的问题或案件,检察机关要敢于主动监督,尤其是存在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贪腐或者渎职可能时,一定要及时应对,迅速掌握第一手资料信息,并依法作出处置,适时通过媒体发出权威信息,消除社会上流传的错误信息,以获取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肯定,从而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是强化办案质量的原则。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表明,准确无误地办理好每一件具体的案件是检察检察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检察机关要通过强化办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准,从而赢取人民群众的认同,进而引导人民群众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并习惯于运用法律来解决各种利益纠纷,逐步形成法治主导下社会治理的和谐有序氛围。
四是长期坚持的原则。社会治理创新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检察机关必须立足长远和持久,结合执法办案的实际去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部署和要求,做到最大程度地执法为民,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平正义,不能急于求成或追求短期效应,尽做表面文章。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路径
一是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执法实践中,要真正坚守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案件,最大程度地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通过办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相应社会治理环节所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在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一些轻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邻居之间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以及未成年犯要适当从轻处理,该不捕的不捕,该不诉的不诉,对初犯和偶犯也要较累犯予以从轻。
二是要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许多环节腐败从生,但检察机关在查处力度上却总是不能令人满意,往往只能查处一些小老鼠,不能打疼那些大“老虎”。这种局面必须加以改变,否则我们的社会治理创新只能是一个口号,而不能达到目标。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能力建设,认真研究一些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多发、频发的规律,不断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的突破能力,提高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不断净化社会治理所必需的政务环境。
三是要加强诉讼监督力度。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情况,检察机关要及时有力的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应迅速处理,该纠正的纠正,该查处的坚决查处;对民生领域的案件要高度关注,对重大环境浸染事件要积极发声,要强力介入,要支持民间维权,必要时可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民生利益,制裁侵权的经济组织。针对被监督方不愿接受监督意见的情况,要改进检察建议的发布方式,以向人大或被监督者的上级机关报送等更加有力的方式督促被监督方采纳监督意见。
四是要打造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没有法律素养良好、职业道德高尚的执法队伍,再好的法律都会在执行中走形,再好的社会治理创新构想都会在运行中失去法律的保障。因此,要加强对检察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注重专家型、学者型检察官的培养,探索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从而造就一大批忠于职守、法律素养高、办案能力强的检察官队伍。
五是要加强检察体制改革。要进一步改革当前不合理的检察人事、经费等管理制度,消除检察执法时常遭遇地方阻碍所存在的制度上的制约因素;要改进目前不合理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优化检察权配置,从而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应逐步提升检察官工资待遇,让他们不再为面包和牛奶而发愁。
六是要加强检务公开力度。要积极打造各种传播平台,努力宣传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宣传检察机关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大实践;要探索“检察开放日”、“检察执法听证”等与群众对等交流的沟通机制;主动建立检务网站,受理群众有关职务犯罪的举报,倾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积极回应网上的涉检民意,正确引导网上舆情等等。
七是要延伸检察监督工作触角。要继续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通过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形式将检察监督工作的触角向乡镇、社区等基层地区延伸,强化对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底导执法单位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违法现象,促进执法人员公正廉洁;对弱势群众,要以法律援助、教育援助、司法救助等形式关注其民生问题,持久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