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它对调动和促进罪犯改造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看守所民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稳定留所服刑管理秩序。现本人结合自身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就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如何做好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监督监察工作谈谈自己的几点想法和粗浅建议。
一、当前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减刑、假释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给检察监督造成困难
现行的刑事法律对于减刑、假释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从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看,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没有具体的内容,造成实践中,各看守所主要是依据改造情况对减刑、假释条件进行量化,从而确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并最终确定罪犯是否能获得减刑、假释。但是,留所服刑罪犯遵守监规、监纪和劳动等情况好坏并不等同于其“确有悔改表现”。在对罪犯进行日常考核过程中,由于个别管教民警法治意识淡薄,执法水平不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考核的随意性增强,罪犯只要跟民警搞好关系就可以在办理减刑假释获得看守所支持,为此会给予其比较多的奖励,直至向上级机关提出减刑、假释也就“水到渠成”了。
(二)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监所部门被称为“小检察院”,这也说明监所部门所拥有的职能之多,但基层监所部门干警偏少,仅仅凭借极少的力量想把所有业务深入开展,这是不现实的。确保监所部门的正常运转,我们要重点兼顾看守所监督和社区矫正监督,对一些新增职能只能做到应付上级机关的检查,驻所检察室无法保证时时有人驻守,我们也就无法准确掌握看守所留所服刑管理情况,一旦看守所存在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在人员少时间紧,我们往往是大致翻阅一下减刑卷宗,无法对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情况全面进行掌握,发现不了什么问题,一定程度上使审查流于形式,成为例行公事办手续,不能真正做到同步、到位监督。
(三)监督手段手段软弱无力,导致检察监督难以有实效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仅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中“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手段及配套的保障措施。在实践中,检察人员发现刑罚执行机关有违法行为时往往是提出检察建议、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我们提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有些监管单位的刑罚执行部门既不纠正落实也不反馈意见,采取漠视态度,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纠正违法受阻时可以采取的配套保障制度和措施,监督手段软弱无力,致使部分检察监督工作成为无效劳动,无法取得法律实效。
(四)查办看守所减刑、假释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力度急待进一步提升
近些年来,查处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逐年增加,但这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监狱,而查处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却极少。造成查办不力的原因,一是由于看守所管教职务犯罪具有较大隐蔽性,单从程序上检察监督很难发现问题;二是由于案件线索信息交流不畅,有的看守所领导怕出事影响单位,对单位干警的职务犯罪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得态度,即便是发生了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看守所也不能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三是留所服刑人员刑期较短,存在平稳度过剩余刑期的消极想法,对知道的职务犯罪线索不愿反映,怕遭到看守所的责难。
二、对驻所检察室如何做好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粗浅建议
(一)驻所检察人员要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意识,高度重视减刑、假释检察工作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重要体现。如果在罪犯减刑、假释过程中有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必然影响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影响到国家刑罚执行的权威。因此,驻所检察室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的检察监督,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减刑、假释工作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对于稳定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秩序,对于提高看守所整体执法水平,从而促进监管场所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驻所检察室也要采取有力的改进措施,从思想认识、组织保障、制度建设、运作机制等方面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检察监督。
(二)驻所检察人员要会监督,善于监督,敢于监督
首先,驻所检察人员要熟练掌握看守所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检察监督规定,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要会监督,善于监督。在日常的监督中要经常深入监区,深入留所服刑罪犯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查看留所服刑罪犯管理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如何加强减刑、假释监督问题上要注重“三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同步监督。一查相关材料:查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罪犯减刑的时间、间隔期、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查奖励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查减刑、假释意见是否公示,公示期是否满,是否有人提出异议以及是否复核,提请程序是否合法。二查登记情况:对留所服刑罪犯的入所、违纪、禁闭等原始记录与减刑呈报卷宗相对照,看减刑材料是否准确。三查人员状况:深入到管教民警和罪犯当中,了解对减刑、假释罪犯的反应和公示情况。特别要与未被减刑的罪犯见面,考察减刑、假释工作的公正性,并通过谈话,让他们自己发表意见,未被减刑是什么原因,对反映强烈的进行认真调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其次,驻所检察人员要敢于监督。法律赋予我们独立检察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在驻所检察监督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人为干涉,这就要求驻所检察干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克服畏难情绪,要敢抓敢管,敢于面对矛盾和阻力,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三)建议立法补充规定与检察监督配套的责任追究制
针对现行立法规定存在的监督手段无配套制度保障、监督手段软弱无力的现状,建议立法对驻所检察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或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反馈纠正结果;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接到违法通知书后,既不纠正也不提出不同意意见或者不反馈纠正结果的行为,法律应规定相应地处罚措施以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责任。
(四)加大对基层监所部门办案力量建设,保障减刑假释公平、公正
针对当前减刑、假释过程中职务犯罪隐蔽性强、单从程序上检察难以发现实际情况,驻所检察人员要强化办案意识,转换工作思路和方法,一旦发现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坚决一查到底,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树立检察机关的权威。上级机关要加大对基层监所部门业务指导,有效提到查办案件能力。同时,要加强同公安机关纪检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扩大线索来源,深入监管场所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总之,在基层监所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我们更加要规范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确保所办案件都禁得住检验。驻所检察人员开展减刑、假释监督工作,是我们应有职责,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确保每一起减刑、假释案件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发挥驻所检察室法律监督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