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构建反渎侦查新思路 破解反渎工作难题
时间:2015-07-31  作者:周鹏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群体整体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强化。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就逐步凸现出来、也逐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当然现在反渎侦查工作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当前反渎面临的瓶颈因素比较多,除了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案件处理难、案件查办阻力大。等老问题外;也有诸如侦查观念陈旧、侦查思维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侦查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等一系列新问题。如何改进不足、更有力打击并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着手。

   一、从依赖口供转变为依靠书证,做到以证促供

  从证据法的理论规定来说:刑事证据的种类包含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结合笔者的反渎案件查办经验,在反渎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运用较多的证据主要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几项。这其中办案人员对于言词证据过于依赖,而对于书证则表现为取证不足。渎职侵权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行政管理行为的偏差,表现为过失或者故意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事实表现为:违反工作操作流程、违规审批、或者没有认真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等事实行为。因此反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的核心内容即为:收集并且固定显示这些行为的书面材料。渎职犯罪的参照标准找对了,纷繁复杂的案情就会逐渐明晰;是非对错一目了然。如果此部分证据缺失,要么放纵了犯罪,要么冤枉了好人。在实际办案中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受被讯问人主客观等方面的影响甚至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在审讯过程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抵赖及负隅顽抗。如果此时,将外围收集到的证据适时予以陈列,并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则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就会崩溃。依赖于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可以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

   二、由“狂轰滥炸”式的侦查方式转化为“精确定点打击”的侦查模式

  侦查模式的转换首先应当摒弃公开调查模式、更加注重侦查工作的保密性。过去的办案工作中,我们习惯于公开调查,公开调查固然有其一定合理性,因为渎职侵权犯罪不少是过失犯、结果犯,办案是在已经发生的结果中去求原因,就是一个调查过程。但是,渎职侵权犯罪还存在大量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有些渎职犯罪甚至和贪污贿赂犯罪相交织,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如果运用公开调查的方法,不注意保守秘密,办案意图和部署极易被对方察觉和掌握,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堵口、串供、毁证、匿赃和逃跑的机会,从渎职案件中深挖背后的经济犯罪就变得十分不易。如果不注意保守秘密,还会导致干扰说情纷至沓来,给办案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即使就案办案查渎职犯罪,可能初查和侦查工作尚未展开就会被扼杀在摇篮中,或者大案查小、小案查了。其次,侦查模式的转化需要采取不同的侦查策略。鉴于渎职侵权犯罪往往涉及到嫌疑人所处的上下级关系,其行为也非孤立。在一些案件中,嫌疑人具有庞杂的社会关系网,构成了利益结盟体,彼此护卫,统一对外。非嫌疑人对于调查取证,存在较大的抗拒情绪和包庇心理。因此,接触谈话对象之前的预备工作十分重要,对于不同的取证对象,需要区别对待,应采取不同的策略和问话方式,有的进行软化,有的进行瓦解,有的进行告诫;有时要声东击西,避免打草惊蛇;有时要单刀直入,直击要害。既要突出重点对象,更要抓住关键问题。对于不同对象要精心构建不同的谈话提纲,如果千篇一律,全面轰炸,不仅耗费大量的成本,无法取得有力证据,而且降低办案效率,造成证据流失,综合效果差,甚至社会影响坏。

  三、充分运用社会合力,造就打击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强大舆论氛围

  基层办理反渎案件,需要过重重的人情关、权力关等,人为设置障碍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有的案件中,由于有人认识偏差,思想不正,存在做好人,送人情的错误念头。但是,如果处处畏惧权贵,则寸步难行,大案变小案,重罪变轻罪,这对于司法权威、职业声誉、社会公正都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如何化被动为主动,则需要从内从外借力,首先,充分发挥上下联动机制,经办人应当将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及时反映,突出重点,让领导和上级清楚案件的难点和困境,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同时,需要向嫌疑人所在部门所在单位的领导借力,一方面在调查取证上获得最大限度的支持;另一方面对于涉及到的专业问题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点。如何实现借助外力打击渎职犯罪,这考验的是侦查人员的智慧。关键的一点,对于嫌疑人及其相关利益的关系人应当讲明法律政策,摆事实、讲道理,对于形形色色的说情人说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令其知难而退。决不可态度暧昧,模棱两可使说情人误认为存在所谓的“操作空间”,相反,要善于利用外力的介入,触动嫌疑人的心理,转告领导的关心和组织的重视,但同时要让其明确自己当前所处的境地,断绝其不良的念头和击毁其侥幸心理,令其如实地全面交代犯罪事实。

  四、主动适应新刑诉法的相关要求,创新工作方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执法理念和侦查模式冲击最大,影响也最为深刻。理念问题不解决,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等都无从谈起。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先要进一步更新侦查理念。要树立在

  非羁押情况下获取证据的理念,改变传统的“以拘代侦、以捕代侦”的取证方式;树立“零口供”办案的理念,降低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消除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树立全面收集证据的理念,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树立优化证据结构的理念,有效利用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更加重视对物证、书证等不变证据的收集;树立证据分析的理念,通过对证据材料合理的分析判断,尽可能准确地还原犯罪情景,指导执法办案工作。在线索收集上,要实现由“等米下锅”到“找米下锅”的转变,主动从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情报,营造横向纵向多元化的信息保障体系。特别要注重从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处罚决定中发现犯罪线索,确保侦查活动始终处于持续健康状态下运行。在侦查模式上,要实现由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的转变,牢固树立以物证为主、以言词证据为辅的观念,侦查重点也由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转向收集、固定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要逐步形成抓系统、查系列的办案模式。在侦查手段上,要实现由传统作业到信息化作业的转变,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搜集、固定、分析和运用电子信息,提高侦查突破能力。

      综上所述,反渎办案工作的属性是侦查工作,侦查工作就必须按照侦查规律办事。要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反渎办案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积极更新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理念,努力使反渎办案工作更富预见性、计划性、秘密性、强制性、时效性和整体性,从而实现反渎工作跨越式发展。

构建反渎侦查新思路 破解反渎工作难题

  2024-12-09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群体整体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强化。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就逐步凸现出来、也逐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当然现在反渎侦查工作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当前反渎面临的瓶颈因素比较多,除了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案件处理难、案件查办阻力大。等老问题外;也有诸如侦查观念陈旧、侦查思维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侦查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等一系列新问题。如何改进不足、更有力打击并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着手。

   一、从依赖口供转变为依靠书证,做到以证促供

  从证据法的理论规定来说:刑事证据的种类包含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结合笔者的反渎案件查办经验,在反渎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运用较多的证据主要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几项。这其中办案人员对于言词证据过于依赖,而对于书证则表现为取证不足。渎职侵权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行政管理行为的偏差,表现为过失或者故意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事实表现为:违反工作操作流程、违规审批、或者没有认真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等事实行为。因此反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的核心内容即为:收集并且固定显示这些行为的书面材料。渎职犯罪的参照标准找对了,纷繁复杂的案情就会逐渐明晰;是非对错一目了然。如果此部分证据缺失,要么放纵了犯罪,要么冤枉了好人。在实际办案中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受被讯问人主客观等方面的影响甚至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在审讯过程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抵赖及负隅顽抗。如果此时,将外围收集到的证据适时予以陈列,并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则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就会崩溃。依赖于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可以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

   二、由“狂轰滥炸”式的侦查方式转化为“精确定点打击”的侦查模式

  侦查模式的转换首先应当摒弃公开调查模式、更加注重侦查工作的保密性。过去的办案工作中,我们习惯于公开调查,公开调查固然有其一定合理性,因为渎职侵权犯罪不少是过失犯、结果犯,办案是在已经发生的结果中去求原因,就是一个调查过程。但是,渎职侵权犯罪还存在大量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有些渎职犯罪甚至和贪污贿赂犯罪相交织,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如果运用公开调查的方法,不注意保守秘密,办案意图和部署极易被对方察觉和掌握,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堵口、串供、毁证、匿赃和逃跑的机会,从渎职案件中深挖背后的经济犯罪就变得十分不易。如果不注意保守秘密,还会导致干扰说情纷至沓来,给办案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即使就案办案查渎职犯罪,可能初查和侦查工作尚未展开就会被扼杀在摇篮中,或者大案查小、小案查了。其次,侦查模式的转化需要采取不同的侦查策略。鉴于渎职侵权犯罪往往涉及到嫌疑人所处的上下级关系,其行为也非孤立。在一些案件中,嫌疑人具有庞杂的社会关系网,构成了利益结盟体,彼此护卫,统一对外。非嫌疑人对于调查取证,存在较大的抗拒情绪和包庇心理。因此,接触谈话对象之前的预备工作十分重要,对于不同的取证对象,需要区别对待,应采取不同的策略和问话方式,有的进行软化,有的进行瓦解,有的进行告诫;有时要声东击西,避免打草惊蛇;有时要单刀直入,直击要害。既要突出重点对象,更要抓住关键问题。对于不同对象要精心构建不同的谈话提纲,如果千篇一律,全面轰炸,不仅耗费大量的成本,无法取得有力证据,而且降低办案效率,造成证据流失,综合效果差,甚至社会影响坏。

  三、充分运用社会合力,造就打击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强大舆论氛围

  基层办理反渎案件,需要过重重的人情关、权力关等,人为设置障碍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有的案件中,由于有人认识偏差,思想不正,存在做好人,送人情的错误念头。但是,如果处处畏惧权贵,则寸步难行,大案变小案,重罪变轻罪,这对于司法权威、职业声誉、社会公正都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如何化被动为主动,则需要从内从外借力,首先,充分发挥上下联动机制,经办人应当将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及时反映,突出重点,让领导和上级清楚案件的难点和困境,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同时,需要向嫌疑人所在部门所在单位的领导借力,一方面在调查取证上获得最大限度的支持;另一方面对于涉及到的专业问题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点。如何实现借助外力打击渎职犯罪,这考验的是侦查人员的智慧。关键的一点,对于嫌疑人及其相关利益的关系人应当讲明法律政策,摆事实、讲道理,对于形形色色的说情人说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令其知难而退。决不可态度暧昧,模棱两可使说情人误认为存在所谓的“操作空间”,相反,要善于利用外力的介入,触动嫌疑人的心理,转告领导的关心和组织的重视,但同时要让其明确自己当前所处的境地,断绝其不良的念头和击毁其侥幸心理,令其如实地全面交代犯罪事实。

  四、主动适应新刑诉法的相关要求,创新工作方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执法理念和侦查模式冲击最大,影响也最为深刻。理念问题不解决,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等都无从谈起。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先要进一步更新侦查理念。要树立在

  非羁押情况下获取证据的理念,改变传统的“以拘代侦、以捕代侦”的取证方式;树立“零口供”办案的理念,降低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消除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树立全面收集证据的理念,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树立优化证据结构的理念,有效利用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更加重视对物证、书证等不变证据的收集;树立证据分析的理念,通过对证据材料合理的分析判断,尽可能准确地还原犯罪情景,指导执法办案工作。在线索收集上,要实现由“等米下锅”到“找米下锅”的转变,主动从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情报,营造横向纵向多元化的信息保障体系。特别要注重从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处罚决定中发现犯罪线索,确保侦查活动始终处于持续健康状态下运行。在侦查模式上,要实现由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的转变,牢固树立以物证为主、以言词证据为辅的观念,侦查重点也由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转向收集、固定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要逐步形成抓系统、查系列的办案模式。在侦查手段上,要实现由传统作业到信息化作业的转变,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搜集、固定、分析和运用电子信息,提高侦查突破能力。

      综上所述,反渎办案工作的属性是侦查工作,侦查工作就必须按照侦查规律办事。要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反渎办案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积极更新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理念,努力使反渎办案工作更富预见性、计划性、秘密性、强制性、时效性和整体性,从而实现反渎工作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