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看似平静的司法案件背后,有时暗藏着精心设计的骗局—虚假诉讼。它像司法肌体上的“毒瘤”,侵蚀司法权威,损害百姓权益。今天,普兰店区检察院带您看清虚假诉讼的套路与代价!
虚假诉讼:法律明令禁止的“戏法”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意图通过国家司法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或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
常见“造假”手法:
1、事实虚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如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2、证据虚假:伪造借条、还款协议、合同等关键证据。
3、主体虚假: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或虚构诉讼主体。
4、法律关系虚假:捏造不存在的法律关系,如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5、恶意串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戏精”翻车现场,潜伏在身边的虚假诉讼真实案例!
案例一:“好兄弟”联手坑债主?房子飞了,人也栽了!
李某(公司老板)欠下巨额债务,眼看要被追债,他竟动起歪脑筋,与“好友”陈某合谋,伪造借条及虚假银行流水,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陈某随即起诉李某公司,双方在法庭上火速“和解”。法院执行时,李某把公司唯一房产“抵债”给陈某,这一招“金蝉脱壳”,直接导致真正的债权人拿着生效判决却无财产可供执行,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无辜的真债权人向检察机关控告陈某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立即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银行交易记录、集中询问调查对象,查明双方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履行,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撤销原调解书,案涉房产进入执行回转程序,双方当事人均被予以司法惩戒。李某和陈某,这对“好兄弟”不仅如意算盘落空,更因妨害司法秩序,结果“房子飞了,人也栽了”!
案例二:离婚争产耍心机?假借条露馅,人财两失!
赵某与钱某离婚诉讼中,赵某为多分财产,他找到朋友孙某,两人合谋伪造了多张“借条”,谎称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孙某拿着这些精心炮制的假借条,理直气壮地将赵某和钱某一起告上法庭。孙某凭假借条起诉赵某和其配偶钱某,并得到生效判决支持!
满腹委屈的钱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官审阅卷宗时发现重重疑点:这些“债务”发生时间异常集中?多张借条格式、笔迹高度雷同?明显不合常理!检察官果断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委托权威机构对关键借条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同时,精准追踪所谓的“借款”资金流向。科学戳穿谎言: 鉴定结果显示借条系离婚前夕集中伪造;资金流向更是查无实据!铁证面前,赵某与孙某伪造证据、虚构债务的伎俩彻底败露!普兰店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全部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钱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而企图通过虚假诉讼侵吞财产的赵某,以及协助伪造证据的孙某,不仅阴谋破产,更因其违法行为面临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潜在追责风险。机关算尽,终究“人财两失”!
案例三:老板自导“讨薪戏”?套取冻结款,栽进法网!
某公司老板周某某的公司账户因其他纠纷被法院依法冻结。他非但不思合法解决,反而铤而走险!他指使其亲属吴某某等多人,伪造了全套“劳动关系”证据——虚假劳动合同、考勤记录、高额工资欠条。随后,吴某某等人手持这些假材料,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意图利用劳动债权优先权分配套取执行款,损害其他真实债权人合法权益。
普兰店区检察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短期内“讨薪”案激增异常。经核查发现某公司经营规模有限、吴某某等人无社保缴费记录、证言存在前后矛盾等疑点,确认吴某某等人进行虚假仲裁的事实。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不予执行,同时对周某某、吴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等待他们的将是刑事法律的严厉追究。想靠假仲裁“薅羊毛”?结果“套款不成反入法网”!偷鸡不成蚀把米!
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以来,普兰店区检察院办理了20多件虚假诉讼案件,涉及虚假民间借贷、虚假离婚、虚假房屋买卖、虚假合同纠纷等,帮助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下来,普兰店区检察院将持续高悬监督利剑,以“零容忍”态度,精准发力,深挖彻查,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检察官提醒
虚假诉讼害人害己,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1.诚信诉讼是底线:法庭是追求真相与正义的神圣场所,任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莫存侥幸心理:虚假诉讼手段再隐蔽,也难逃检察官的“火眼金睛”和日益完善的监督体系。以身试法者,终将面临罚款、拘留、刑事处罚等严厉制裁。
3.勇于举报维权:如您发现疑似虚假诉讼线索,或自身权益因虚假诉讼受损,请立即按照以下途径向我院民事检察部门举报或申请监督。您的举报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遇到虚假诉讼怎么办?举报方式:1.电话举报:拨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0411-83132000。
2.来信举报: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三段76号)
3.来访举报:直接前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反映。
4.网络举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进行线上举报。
法条链接:
1.虚假诉讼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看似平静的司法案件背后,有时暗藏着精心设计的骗局—虚假诉讼。它像司法肌体上的“毒瘤”,侵蚀司法权威,损害百姓权益。今天,普兰店区检察院带您看清虚假诉讼的套路与代价!
虚假诉讼:法律明令禁止的“戏法”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意图通过国家司法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或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
常见“造假”手法:
1、事实虚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如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2、证据虚假:伪造借条、还款协议、合同等关键证据。
3、主体虚假: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或虚构诉讼主体。
4、法律关系虚假:捏造不存在的法律关系,如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5、恶意串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戏精”翻车现场,潜伏在身边的虚假诉讼真实案例!
案例一:“好兄弟”联手坑债主?房子飞了,人也栽了!
李某(公司老板)欠下巨额债务,眼看要被追债,他竟动起歪脑筋,与“好友”陈某合谋,伪造借条及虚假银行流水,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陈某随即起诉李某公司,双方在法庭上火速“和解”。法院执行时,李某把公司唯一房产“抵债”给陈某,这一招“金蝉脱壳”,直接导致真正的债权人拿着生效判决却无财产可供执行,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无辜的真债权人向检察机关控告陈某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立即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银行交易记录、集中询问调查对象,查明双方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履行,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撤销原调解书,案涉房产进入执行回转程序,双方当事人均被予以司法惩戒。李某和陈某,这对“好兄弟”不仅如意算盘落空,更因妨害司法秩序,结果“房子飞了,人也栽了”!
案例二:离婚争产耍心机?假借条露馅,人财两失!
赵某与钱某离婚诉讼中,赵某为多分财产,他找到朋友孙某,两人合谋伪造了多张“借条”,谎称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孙某拿着这些精心炮制的假借条,理直气壮地将赵某和钱某一起告上法庭。孙某凭假借条起诉赵某和其配偶钱某,并得到生效判决支持!
满腹委屈的钱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官审阅卷宗时发现重重疑点:这些“债务”发生时间异常集中?多张借条格式、笔迹高度雷同?明显不合常理!检察官果断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委托权威机构对关键借条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同时,精准追踪所谓的“借款”资金流向。科学戳穿谎言: 鉴定结果显示借条系离婚前夕集中伪造;资金流向更是查无实据!铁证面前,赵某与孙某伪造证据、虚构债务的伎俩彻底败露!普兰店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全部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钱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而企图通过虚假诉讼侵吞财产的赵某,以及协助伪造证据的孙某,不仅阴谋破产,更因其违法行为面临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潜在追责风险。机关算尽,终究“人财两失”!
案例三:老板自导“讨薪戏”?套取冻结款,栽进法网!
某公司老板周某某的公司账户因其他纠纷被法院依法冻结。他非但不思合法解决,反而铤而走险!他指使其亲属吴某某等多人,伪造了全套“劳动关系”证据——虚假劳动合同、考勤记录、高额工资欠条。随后,吴某某等人手持这些假材料,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意图利用劳动债权优先权分配套取执行款,损害其他真实债权人合法权益。
普兰店区检察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短期内“讨薪”案激增异常。经核查发现某公司经营规模有限、吴某某等人无社保缴费记录、证言存在前后矛盾等疑点,确认吴某某等人进行虚假仲裁的事实。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不予执行,同时对周某某、吴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等待他们的将是刑事法律的严厉追究。想靠假仲裁“薅羊毛”?结果“套款不成反入法网”!偷鸡不成蚀把米!
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以来,普兰店区检察院办理了20多件虚假诉讼案件,涉及虚假民间借贷、虚假离婚、虚假房屋买卖、虚假合同纠纷等,帮助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下来,普兰店区检察院将持续高悬监督利剑,以“零容忍”态度,精准发力,深挖彻查,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检察官提醒
虚假诉讼害人害己,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1.诚信诉讼是底线:法庭是追求真相与正义的神圣场所,任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莫存侥幸心理:虚假诉讼手段再隐蔽,也难逃检察官的“火眼金睛”和日益完善的监督体系。以身试法者,终将面临罚款、拘留、刑事处罚等严厉制裁。
3.勇于举报维权:如您发现疑似虚假诉讼线索,或自身权益因虚假诉讼受损,请立即按照以下途径向我院民事检察部门举报或申请监督。您的举报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遇到虚假诉讼怎么办?举报方式:1.电话举报:拨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0411-83132000。
2.来信举报: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三段76号)
3.来访举报:直接前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反映。
4.网络举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进行线上举报。
法条链接:
1.虚假诉讼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